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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並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高雄臨時工但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2、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台北人力派遣途中發生人身傷害新北臨時工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台北臨時工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台北粗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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