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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招用臨時工的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時應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被檢查企業應主動接受檢查。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同級勞動高雄臨時工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 擅自招用臨時工的,責台北人力派遣令限期退回或補辦手續,並按招收人數新北臨時工每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逾期不退或不補辦手續的,按招收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2) 合同期滿未辦手續繼續留用臨時工的,台北粗工責令限期補辦手台北臨時工續,並按留用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留用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3)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臨時務工許可證》而未領取或偽造、塗改《臨時務工許可證》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3. 企業拒絕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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