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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高雄臨時工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一、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准予稅前扣除的,應該是企業實際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這一點強調的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台北粗工資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謂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後,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

  所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新北臨時工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台北人力派遣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

  所謂連續性服務並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於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台北臨時工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

  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可能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為其支付一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一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貼;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一定的住房公積金;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並沒有必然關聯,實施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支出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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